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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还多次引用商鞅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
法治意识不是自然生成的,需要人们从家庭生活开始养成法治生活习惯,家庭良好的法治生活习惯因此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牢固基石。随着秦始皇统一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由大家族裂变为个体小家庭,国家则自上而下对众多个体小家庭进行编户,一家一户的家户制得以定型,并长期延续下来。
建立在个人利益和权利基础上的现代法律无疑是社会的巨大进步。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严刑峻法,在实行家族连带方面达到极端,以古非今者族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族诽谤者族。在农耕社会中,旧的血族团体不仅没有被炸毁,反而在国家出现后被保留下来,并成为国家的坚实基础。人们主要是通过家庭来处理财产和个人关系。从家户性的角度来看,传统中国法律在当下及未来仍有相当的借鉴价值,许多有益元素可以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
从前,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国家,因为利益关系而形成发达的法律体系,并体现了独立的个体性。再次,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立法在实际运行中可能是无效的,甚至可能会给社会关系的调节带来负面影响。
但是,如果将法律与价值强行分离,缺失了价值内核的法律就会变成一种冰冷的、远离民情的刻板规范,面临调节失衡的危险。基于不同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也应当探索不同的法治形态、法治模式、法治道路,从而找到自身的主体性依托。同时,这对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两个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更加良好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环境,也有重大指导意义。很多大型财团不仅处于市场自由竞争链条的最顶端,还通过大额捐赠等方式在非营利组织中保持影响力,从而实现对社会治理的控制。
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其次,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其中发挥定海神针的作用,是良法善治的压舱石。
除了这些直接的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对中国传统法治文明精髓的吸收和转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问题作出系统全面的理论阐述和高屋建瓴的哲学建构,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最新发展。也正因此,道德、习俗可以作为制定法的平衡器,使得多元主义的治理成为变革中国的定海神针。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从一开始就致力于从学理根源上与西方主流法理学思潮展开争鸣。
另一方面,中国作为幅员辽阔、多民族聚合、城乡二元结构等差异客观存在的大国,本身在治理上就存在多元性与统一性的张力。这就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注意既解决案件‘法结,又化解群众心结,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活实践证明,法治现代化并不只有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这两条西方路径,而是可以在国家自身政治逻辑中生发出独特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延续了这种导向,更加侧重对中国传统文化糟粕的批判,以进一步将整个社会从封建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
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与人民是一体的,国家与社会也不是对立的,社会主体和国家的权力主体都是人民,人民当家作主,一切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建立在鲜明的理论现实性和政治针对性之上,对上述西方法理学思潮作出根本性的理论超越。
为了人民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法治是真正维护人民主体性的制度体系,通过宪法明确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在国家治理层面,法治和德治的内在勾连也被进一步割裂,理性个人之上的自由成为法治的前提假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谦抑主义进一步被扩张为私人领域的自由意志主义,诞生了规范分析法学派等强调将法律问题的讨论局限在制定法范围内的理论主张。
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理论的再发展,也从普遍意义上为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一条全新的理论路径。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西方法理学中作为抽象概念的人民走出超宪法的架构,从例外状态进入法治的日常运行,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一方面,中国人民是在党的领导下形成的,借助工人阶级先锋队政党的无产阶级价值理念的领导、教育和改造,将分散的、不同的人群整合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核心与主体部分。在资产阶级革命之时,西方法理学者借助自然法的理念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立法者,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理论的提出具有极大的革命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国家机器与社会体系之间跨越的关键力量所在。保护人民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目的导向,为良法善治提供了检验标准,法律维护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基本权利,保护人民利益不受到不当的剥夺与侵害。
特别是,当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地域差异、群体差异、行业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对人民利益的平等保护就更需要超越表象,通过维护公平正义的良法善治,保障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所追求的法治。(一)打破了西方法理学中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分离的范式 西方法理学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源远流长,从《安提戈涅》中呈现的自然法与实证法之争,到晚近的哈特与富勒的学术争辩,逐渐经历了自然法形式化的过程。
中国也有一些人受这一思潮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为地将个人、社会与国家对立起来,将公权力描绘成必要的恶。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随着法治实践的发展,自然法理念在法理学界的地位逐渐下降,绝大多数法理学者转向实证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一经制定,其自身就是独立运行的。(四)以多元主义视角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涵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关系尚不稳定,法律的调节功能具有相当的局限性,这也导致在一段时间内国家立法进展较为缓慢,甚至存在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等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明确了价值依归。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合众为一的治理思路中,个人的种族、民族、地域、文化差异被公民吸收,但在大国或多元文化国家的治理实践中,这一思路频频遇到挑战:英国脱欧、苏格兰公投、加泰罗尼亚公投等分离主义浪潮席卷欧洲。另一方面,现实中人民的权利也要依靠党的维护。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逻辑,法的价值属性是由法的阶级属性所决定的,是经济基础作用于上层建筑的体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作为社会调节的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法律调节功能也表现出很多局限性。
内容提要: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性建构、学理性解读和学术性阐述,需要立足于法学基础理论构建层面的普遍性意义,分析其对西方中心主义范式下法学理论的超越,理解其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发展脉络中的划时代意义。在国际体系中,法治同样是使人类社会尽量远离丛林规则的有效路径,因此,法治成为维持规则治理、拒绝暴力霸权的话语权争夺中的重要战场。
然而,这些西方法理学思潮的前提假设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原则和立场,与中国文化传统和国情民情并不一致,不能准确描述和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实践。党的领导本身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也帮助我们在吸收、借鉴、移植他国法治经验与法学理论之时,更能够从学理基础上对其进行准确辨别,从而提炼和转化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法治原则与法学方法。这就不仅要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精神和实践指导意义,更要将其放在法理学发展的广阔空间和历史脉络中,明确其理论超越和学术定位。只有深刻体会其在法理学层面的突破,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学理上的引领价值,从而指导我们开展真正扎根中国大地的法学研究。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础是广大的工人和农民,西方的国家与社会理论根本无法解释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一个终结,而是一个开端,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开放的创新体系。这对苏联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实现了根本性的发展,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制度下法治与国家治理关系的认识,阐明了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法治路径。
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日益向多元化发展,难以用抽象的公民或当事人概念去概括多样分化的群体,人民作为最高的价值依归,厘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属性。中国共产党对人民负责、对社会主义事业负责,有铁的纪律、严的组织,强调党员的信仰和忠诚,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一切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在法治运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于西方政党。
这是新时代中国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所作的理论创新,是在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进行继承、丰富和拓展的基础上,以高度的中华文明的主体性自觉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进行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之真正用以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虽然部分道德因素也为法律规范所吸收,或通过公序良俗等条款被形式化,从而在处理疑难、争议案件时发挥适当调节性作用,但法学界以规范分析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强调法律规范系统的封闭性,与社会上将道德领域私人化、个性化的风潮相呼应,试图打造法律的独立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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